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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2015年至今外汇政策汇总解读!

2016-03-15 法询金融王晓欣 金融监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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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法询金融 资深研究员 王晓欣,“金融监管研究院”独家发布,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和网站转载。

根据外汇管理局于2016年1月27日公布的《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5年12月31日),包含现行有效的法规共222部。其中,综合18项、经常项目外汇管理23项、资本项目外汇管理81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43项、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19项、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19项、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11项、外汇科技管理8项。

本文对2015年至今正式发布的34部法规进行梳理(2015年31部,2016年3部)。

 一、综合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汇发〔2015〕36号(类别:综合-基本法规)

 2015年8月5日起实施,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汇发[2014]23号)废止。法规主要内容:

1、准入门槛: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超过1亿美元(境内成员合并计算)

2、试点外债比例自律管理。跨国公司可在满足两个公式条件下,根据比例自律原则,遵循商业惯例自行借用外债:公式一:跨国公司外债总规模≤Σ净资产*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公式二:资产负债率≤75%。跨国公司成员企业借用外债实行比例自律,主办企业可全部或部分集中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外债结汇资金可依法用于偿还人民币贷款、股权投资等;企业办理外债登记后可根据商业原则自主选择偿债币种;外债资金在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按照意愿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

3、优化国际主账户功能。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含)额度内境内运用;在纳入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前提下,允许账户内资金一定比例内结售汇。

4、简化账户开立要求。允许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A类成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无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可异地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

5、简化外汇收支手续。允许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审核相关电子单证真实性后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允许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对外支付购汇与付汇在不同银行办理。

6、完善涉外收付款申报手续。简化集中收付汇和轧差结算收支申报程序,建立与资金池自动扫款模式相适应的涉外收付款申报方式,允许银企一揽子签订涉外收付款扫款协议。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管理行政审批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汇发〔2015〕31号(类别:综合-行政许可)

2015年6月26日起实施。外汇管理局根据国务院规范改进行政审批有关要求(国发6号文、审改办发1号文)制定的外汇管理行政审批规范,发文对象为各地外汇管理局。总体思路也体现了国发6号文中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激发市场社会活力”的要求,其中包括明确各级外管局行政审批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内(国发6号文中的“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要求)。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修改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汇发〔2015〕20号(类别:综合-其他)

2015年5月8日起实施。法规主要内容:

1、修订《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相关内容。剔除了注册资本的要求。

2、修订《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相关内容。剔除了利润支付时的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要求,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利润支付时的出资确认登记证明要求。(但实际操作中,因对银行有展业三原则的要求,可能仍然会要求提供)

3、修订《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内容。剔除了注册资本需全额缴付的要求。

4、修订《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相关内容。剔除了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需全部缴付的要求。

5、修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内容。剔除了“放款人和借款人注册资本均已足额到位”的要求。

6、修订《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09]49号)相关内容。剔除了“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的境内企业注册资本均已按期足额到位”的要求。

7、修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相关内容。剔除外币资金池、境外放款中的“注册资本足额到位”要求。

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 汇发〔2015〕7号(类别: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经常项目综合)

2015年1月20日起实施。2013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上海、北京、重庆、浙江、深圳等5个地区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允许支付机构为境内机构和个人集中办理小额购物和机票、酒店、留学等跨境外汇资金收付及相关结售汇业务,试点情况良好。在此基础上,2015年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15]7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部分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允许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双方提供外汇资金收付及结售汇服务。进一步放宽对业务范围的限制,将网络购物单笔交易限额提高至等值5万美元,并将试点支付机构的审核权限下放分局。同时,坚持客户实名制和交易数据逐笔采集原则,切实防范异常交易风险。法规主要内容:

1、提高单笔业务限额。网络购物单笔交易限额由等值1万美元提高至5万美元,放宽支付机构开立外汇备付金账户户数的限制。

2、规范试点流程。支付机构要取得试点资格,应先行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

3、严格风险管理。要求支付机构严格履行交易真实性审核职责,留存相关信息5年备查,并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业务数据和信息。

随着业务的推进,目前,跨境外汇支付试点业务量已初具规模,为“海淘”等跨境电子交易提供了便利。截至2015年8月末,全国共有26家支付机构参与了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累计办理跨境收支51.9亿美元,办理结售汇52.6亿美元。2015年1-8月,试点业务跨境收支交易总额占2013年试点以来交易量的67%,是2014年全年试点业务跨境收支交易总额的2.2倍。2015年3月以来,单月跨境收支总额连续6个月超过3亿美元。目前,仍有多家支付机构陆续向注册地外汇局提出申请,试点意愿强烈。(引自2015年三季度外汇局政策新闻发布会文字实录)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5〕49号(类别: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个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该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了5项涉及个人结售汇业务的外汇管理法规,便利市场主体理解和执行。与《通知》配套上线的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在现有个人外汇管理框架下,进一步便利银行及个人办理外汇业务,提升个人外汇业务监管效率。该系统遵循全口径数据采集思路,支持柜台和非柜台渠道个人外汇业务办理。同时系统与银行操作系统直接对接,可减少银行操作人员“二次录入”问题。外汇局将依托该系统强化“关注名单”管理和非现场监测,集中采集、集中分析、集中发布相关数据,实现“关注名单”全国共享。法规主要内容:

1、明确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上线运行,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停止使用。

2、完善个人外汇业务“关注名单”管理。将存在借用他人额度办理结售汇行为的个人,直接列入“关注名单”;对出借本人额度协助他人进行分拆结售汇的个人进行风险提示,若再次出现该类行为则将其列入“关注名单”。强化了对“关注名单”的管理和非现场监测分析功能。以前个人“关注名单”是由各家银行根据外汇局统一下发的关于“分拆结售汇”的一些标准单家产生,对全国各银行不统一适用。系统上线之后,这些数据由外汇局集中采集、集中分析、集中发布,适用于全国各家银行。以后个人到每一家银行去办结售汇业务,银行都有了该人是不是在全国其他银行、其他地区被列入关注名单的记录。

3、在原有对个人“结售汇”数据统计基础之上,新系统又增加了个人的“外汇收支”、“现钞存取”两个方面的内容,也就是说对个人项下结售汇、涉外的收支、现钞的存取数据实现了全口径的统计监测。

对于个人业务监测系统上线之前,市场上传言居民个人购汇和结汇政策将会发生调整的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杜鹏司长作了如下答复:“总体而言,新系统上线对个人和银行办理相关业务更加便利,系统本身调整对个人现有的外汇管理政策并没有改变。关于你提到的个人五万美元结售汇额度调整问题,我们也一直在监测和关注。根据我们的统计,全国目前超过96%的个人购汇是在五万美元以内,而且这两年人均购汇的金额均有所下降,这也证明现行五万美元额度实际上已经能够满足个人用汇的需要。同时,对于超过五万美元结售汇的,实际上也上不封顶:五万美元之内凭身份证在银行就可以办理,五万美元以上的,如果说具有真实需求的,可以凭相关的、有交易金额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所以,在个人项下只要是真实的用汇的需求,基本上都可以得到满足。”(引自2015年四季度外汇局政策新闻发布会文字实录)。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汇发〔2015〕47号(类别: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外币现钞与外币计价管理)

2016年2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有关法律1项。法规主要内容:

1、明确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的条件。在无法使用银行渠道等特殊情况下,如银行汇路不畅以及与战乱、金融条件差等国家(地区)进行的交易,允许境内机构以外币现钞办理部分经常项目收付。

2、明确银行办理外币现钞收付业务的审核要求。银行应按照“展业三原则”对外币现钞收付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核。

三、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汇发〔2015〕13号(类别: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基本法规)

2015年6月1日起实施。2015年2月,外汇局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宣布自6月1日起全面取消对外商来华直接投资(FDI)和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ODI)有关的行政审批。绝大部分直接投资项下的业务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企业不需要再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或核准手续。对银行而言,可直接为企业提供包括外汇登记、账户开立和资金汇兑在内的全流程服务,有利于提升服务水平,吸引和维持优质客户。对于企业而言,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核准的取消,大大缩短了业务办理流程和环节,减少企业往返外汇局与银行之间的“脚底成本”。 但是相关主管部门,比如商务部负责或者管理的主体进行境外投资,相关登记备案或者审批的要求并未改变,例如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需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需要商务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此外,币种变更、A股减持、吸收合并、自贸区企业再投资、股权投资试点有限合伙登记、境外放款、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等业务不在本次外管局下放的范围之内,相关业务的办理仍然需要至外管局办理。法规主要内容:

1、取消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境内外投资主体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相关外汇登记。

2、简化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管理。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出资确认登记和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将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确认登记调整为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

3、取消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时,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

4、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境内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放宽登记时间,允许企业通过多种渠道报送相关数据。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 汇发〔2015〕19号(类别: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基本法规)

2015年6月1日起实施。在总结资本金意愿结汇在上海自贸区和其他16个国家级经济金融改革发展试验区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15年3月,外汇局改革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宣布自6月1日起正式在全国推广资本金意愿结汇改革(与汇发[2015]13号文下放资本项目直投登记同一时间执行),将外汇资本金结汇的自主权和选择权完全赋予企业。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经营需要自主选择外汇资本金的结汇时间和金额,并可通过结汇待支付账户进行人民币收付。在提升便利化的同时,外汇局保留对结汇后资金使用的监管,强化风险防控措施。在人民币汇率进入双向波动区间的背景下,资本金意愿结汇改革为企业提供规避汇率波动风险的政策空间,便利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更好地满足了外资企业经营和资金运作需求,对促进涉外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至此,资本金意愿结汇已全面放开至全国,而外债意愿结汇率先在外币资金池(汇发[2015]36号文)以及上海自贸区开展试点(上海汇发[2015]145号文)。法规主要内容: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管理,企业可自由选择资本金结汇时机。

2、明确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及其结汇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对资本金使用实施负面清单管理。

3、便利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

4、进一步规范结汇资金的支付管理,明确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承担真实性审核义务。

5、明确和简化其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资金结汇及使用管理。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 建房〔2015〕122号(类别: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其他)

2015年8月27日公布的《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下简称《通知》),跟2006年公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下简称《意见》)相比,调整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

1、降低境外个人购房门槛,为境外资本进入市场提供便利

《通知》放松了境外个人购房条件,做到了境内外个人购房的政策平等。2006年《意见》要求境外个人要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后,才有资格购房。新公布的《通知》则把“超过一年”的时间限制取消了,还取消了“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的规定。但当地的住房限购政策同时适用于境内外购买者。

2、《通知》为境外资本进入国内市场提供更便利条件。2006年《意见》的出台,对外资进入房地产领域施加了诸多限制。主要原因是2002年以来,人民币升值预期强烈,房地产市场发展迅猛,外资通过收购企业、直接购房等形式,设立大量房地产基金,2002年~2006年间,在上海、北京等一线城市,外资占商品房购买量的比重超过20%。因此,为抑制外资进入国内房地产市场,2006年《意见》延长了审批期限,在结汇、手续等方面还施加了很多限制条件。新公布的《通知》取消了外资企业办理境内贷款、境外贷款、外汇借款结汇必须全部缴付注册资本金的要求,节省了大量资金沉淀成本。

外资进入国内房地产市场经历了三个阶段

从外资进入国内房地产市场的历程看,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78年~1998年。在1998年房地产市场化改革前,外资进入中国市场,主要是租赁商业楼房等方式,或者是外资企业通过土地出让方式(1983年允许外资企业可以有偿获取城市土地使用权)建立工业厂房,没有大规模的外商直接投资(FDI)进入房地产市场,国内法律除了允许境外华侨可以购买特定区块的商品房(国内公民不允许购买),也不允许境外个人购房。

第二个阶段是1998年~2006年。是外商直接投资快速进入房地产市场的时期,从房地产企业开发资金来源的结构看,外资占比在逐步上升。从外资进入国内市场的渠道看,除了传统的设立合资企业,收购国内企业股本等方式,更主要的是通过设立大量房地产基金,直接参与建造、收购商业楼盘,其中以香港资本为主。这段时期外资的布局绝大多数在上海、北京、广州等一线城市,比如北京国贸、上海恒隆、中信泰富等地标性项目,都由港资相对控股或绝对控股。

第三个阶段为2006年~2015年间。以2006年公布的《意见》为转折点,当时的决策层考虑到国内房地产市场波动加剧,从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角度看,采取了限制外资进入的措施。在商务部和发改委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目录》里,房地产开发被列入限制类,在外汇结算、资本金比例等方面,采取了比国内企业更严格的规定。但由于中国房地产市场持续高速发展,境外资本仍然通过各种途径进入房地产市场。(引自中国国土资源部政策解读,作者:邵挺)

(四)商务部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房地产备案工作的通知 商资函〔2015〕895号(类别: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其他)

2015年11月6日起实施。法规主要内容:

1、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管理工作。

2、取消商务部网站备案公示程序。

3、加强事后监管,商务部每季度将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进行一次随机抽查。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5〕35号(类别: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证券市场投资外汇管理-境内证券市场投资外汇管理)

2015年8月1日起实施。随着证监会《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16号)的出台,我国允许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并确定原油期货为我国首个境内特定品种。为支持配合《暂行办法》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35号),明确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商品期货交易外汇管理政策,简化交易涉及的账户开立、资金汇兑以及数据报送等要求,便利市场操作。在这个制度设计中,对外国投资者没有进行任何的额度或者规模的限制。法规主要内容:

1、明确各交易主体外汇账户管理要求,实行专户管理,资金封闭运行,降低交易风险。

2、明确境外投资者用于期货交易资金不占用银行短期外债指标,便利相关资金运用。

3、便利资金汇兑,境外投资者可根据期货交易保证金、盈亏结算等实际需求直接在开户行办理结购汇,结购汇后资金可以直接划转。银行可为各交易主体办理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所涉外汇专用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收付及汇兑等业务。根据各交易主体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实际结果,为其办理期货交易盈亏结算、缴纳手续费、交割货款或追缴结算货币资金缺口等与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款项的结汇和购汇手续。结购汇后资金可以直接支付给收款方或划转至相应账户。

4、简化数据报送,期货交易涉外收支以及有关交易数据统一由开户银行、交易所通过系统报送。由银行报送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项下的国际收支、涉外收付款数据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以及账户、账户内结售汇、境内资金划转、外债相关数据。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合格机构投资者数据报送方式的通知 汇发〔2015〕45号(类别: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证券市场投资外汇管理-境内证券市场投资外汇管理)

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调整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上述三类分别简称QFII、RQFII、QDII,统称合格机构投资者)有关数据报送方式,便利合格机构投资者跨境证券投资。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 汇综发〔2015〕88号(类别: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证券市场投资外汇管理-境内证券市场投资外汇管理)

该文已失效。从2015年12月7日开始施行到2016年2月4日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6年第1号)废止,历时不足2个月。或许正预示着周小川行长所说的“改革的艺术在于:有窗口时就要果断推进,没窗口时不要硬干”,在当前时点下,引入外资的改革或可以提速。而按照官方原来的说法,“额度逐步放开,单家机构额度上限的调整”可能本来打算要在“十三五”期间逐步推进,现根据实际情况将改革进行了加速。88号文相比之前的政策,主要变化有:

1、改革额度分类方式,统一额度管理,将原有的三类额度调整为开放式基金和其他产品或资金两类额度。

2、简化额度调剂备案管理,同类产品之间的额度调剂可自行调整,开放式基金与其他产品或资金之间的额度调剂需要事前备案。

3、放宽QFII额度汇入期的限制,经备案后可一次延长6个月汇入期。QFII 其他产品或资金需汇出本金的,经外汇局确认同意后,由托管行审核办理汇出。

4、简化本金汇出程序,从批准改为事前备案。托管行应及时向外汇局报送QFII 产品备案信息,外汇局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 QFII 机构办理登记。

(八)《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6年第1号)(类别: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证券市场投资外汇管理-境内证券市场投资外汇管理)

2016年2月4日起实施。对于QFII改革的提速,体现了监管部门逆经济周期的政策调节功能,在当前时点“宽进严出”,鼓励外资流入的政策导向。法规主要内容:

 1、放宽单家QFII机构投资额度上限。不再对单家机构设置统一的投资额度上限,而是根据机构资产规模或管理的资产规模的一定比例作为其获取投资额度(基础额度)的依据。

2、简化额度审批管理。对QFII机构基础额度内的额度申请采取备案管理;超过基础额度的,才需外汇局审批。

3、进一步便利资金汇出入。对QFII投资本金不再设置汇入期限要求;允许QFII开放式基金按日申购、赎回。

4、将锁定期从一年缩短为三个月,保留资金分批、分期汇出要求,QFII每月汇出资金总规模不得超过境内资产的20%。

 (九)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5〕第36号(类别: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证券市场投资外汇管理-其他)

2015年11月9日起施行,两地基金互认正式启动。主要内容:

1、外汇局仅对基金互认总额度进行监控,不对单家机构的额度、单只产品的额度进行审批,初期投资额度按进出各等值3000亿元人民币掌握;

2、基金跨境发行募集资金可以人民币或外汇形式进出,涉及货币兑换的,可由托管人或代理人直接在银行办理。即基金跨境发行销售项下相关资金汇出入不设币种限制,额度内资金汇兑不予限制;

3、机构按照每只基金客地发行规模不得超过该基金总资产50%来掌控。鼓励跨境发行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和跨境收付;

4、实施信息报告制,互认基金信息报告手续下放至托管人(银行)或代理人(银行或基金公司)办理。基金跨境发行销售需依法进行登记,但登记手续一律下放托管人或代理人办理。

5、建立系统化数据统计和报送程序,无需手工填报或重复报送。外汇局健全跨境资金流动统计和监测手段,通过互认基金的登记及时掌握并控制总额度使用情况。

    《操作指引》的发布,意味着内地与香港两地基金互认政策正式进入实施阶段。基金互认政策的正式实施,开辟了两地投资者证券市场投资新通道,资本和金融项目交易中“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集体投资类证券”下所包含的“居民在境外出售或发行”以及“非居民在境内出售或发行”两个子项将不再受到严格限制,资本项目可兑换实现新突破。目前,内地和香港均已有基金管理人分别向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提出了申请,待获得注册后即可履行外汇登记程序。外汇局相关文件和系统已经准备就绪。(引自2015年四季度外汇局政策新闻发布会文字实录)

按照该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从2016年2月起,按月公布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数据。截至2016年1月末,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资金累计净汇入2154.33万元人民币,香港基金境内发行销售资金累计净汇出4017.67万元人民币。

(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核定2015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5〕14号(类别: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外债及对外担保管理-外债统计与管理)

2015年3月10日发布。在外管局监管之下实行的外债余额指标管理,每年核定一次,外管局对各中资、外资银行及地区下发了外债指标,要求金融机构每日末短期外债余额不得超过外管局核定的指标,外债余额指标仅针对外币外债。而2016年1月22日,央行发布《关于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的通知》,此法规的出台,表明将来境内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外借款的政策差异将逐步统一,新试点办法不区分本外币而实行全口径本外币一体化跨境融资管理,目前适用于注册在4个自贸区内的企业及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

(十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部分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业务实行集中登记管理的通知 汇发〔2015〕15号(类别: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外债及对外担保管理-担保)

2016年3月10日起实施。主要内容:

1、允许非银机构在实需且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向外管局提出外保内贷集中登记申请,获得资格后可在每月3个工作日内向外管局集中办理签约登记手续。

突破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的,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变更登记手续。”

2、允许非银行机构申请豁免“违约暂停条款”限制。当内保外贷发生履约,而担保人因经营原因确需继续办理其他内保外贷业务的,可逐笔向外汇局申请豁免违约暂停条款限制。

突破了汇发29号文,“当内保外贷发生履约,担保人为非银行机构的,可凭担保登记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担保履约项下购汇及对外支付。在境外债务人偿清因担保人履约而对境内担保人承担的债务之前,未经外汇局批准,担保人须暂停签订新的内保外贷合同。”

(十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调查制度》的通知 汇发[2016]1号(类别: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外债及对外担保管理-贸易信贷)

2016年8月1日起实施。为准确、及时地反映中国大陆企业贸易信贷情况,特制定本制度。贸易信贷申报表包括调查对象单位基本情况表、出口重点企业贸易信贷申报表和进口重点企业贸易信贷申报表三张报表。

四、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相关事宜的通知 汇发〔2015〕26号(类别: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基本法规)

2016年6月17日起实施,同时废止有关法规3项。主要内容:

1、进一步细化考核标准与评分办法,优化考核流程,提高数据报送质量指标权重。将银行考核结果分类由原先的A、B、C三类,调整为A、B+、B、B-、C五类。

2、突出银行内控管理考核。分别对银行总行与分行提出外汇业务内控考核具体要求。

3、引入跨境资金流动双向调节考核机制。被考核行根据其跨境资金流动属于流入、流出、基本平衡的不同情形,计算外汇贷存比、结售汇及头寸变动率指标得分。

4、建立银行反馈整改报告制度,各家银行于考核期次年3月31日前结合年度考核结果向外汇局提交整改报告。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2015年度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汇综发〔2015〕78号(类别: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基本法规)

主要内容见3月11日本公众号文章《最新2016版银行外汇考核及评分标准详解!》的点评。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6年)》的通知 汇综发〔2016〕31号(类别: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基本法规)

2016年3月10日发布。主要内容见本公众号 3月11日文章《最新2016版银行外汇考核及评分标准详解!》的点评。

(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银行结售汇专用人民币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15〕12号(类别: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银行结售汇业务-银行结售汇业务)

  2015年1月13日起实施。主要内容:

    1、外资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均开立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的,两个账户之间人民币资金可自由划转。在商业银行开立的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可以进行人民币现金存取。

    2、明确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收支范围。

    3、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实行余额管理。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 汇发〔2015〕6号(类别: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保险公司)

2015年3月1日起实施。2015年1月,外汇局发布《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并联合保监会废止了2002年出台的《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等8项相关外汇管理法规。《指引》明确境内保险公司开展外汇业务的资格审批全部下放到外汇局分局;除首次开户需办登记外,保险公司外汇账户开立关闭的审批全部取消;明确保险公司外汇资金可以集中收付。法规主要内容:

1、下放法人保险机构外汇保险业务市场准入、退出以及资金本外币转换的审核权限,取消省级及以下保险机构外汇保险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事前核准,取消保险机构外汇保险业务资格每三年重新核准的要求。

2、明确跨境保险、外汇资金运用、受托管理外汇资金等业务规则,规范保险机构外汇账户的使用。

3、允许同一法人保险机构内部集中收付保险项下外汇资金。经办金融机构在落实“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可简化外汇保险业务审核材料。

4、明确数据报送要求,加强对外汇保险业务及相关外汇收支的事后监测和核查。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上线保险业务数据报送系统的通知 汇综发〔2015〕97号(类别: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保险公司)

该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有关法律2项。外汇局上线保险业务数据报送系统,原保险外汇监管报表系统同时停止使用。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5〕3号(类别: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信托公司、金融资产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2015年1月9日发布。简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外汇管理政策。法规主要内容:

1、依法合规办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的入账及结汇、境外投资者处置境内不良资产所得收益的对外购付汇业务,切实履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职责。

2、对于因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导致原有担保的受益人转变为境外投资者的,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后新发生的跨境担保业务,应根据现行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3、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做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境外投资者办理上述业务项下涉外收付款的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及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账户信息、资金收支等数据报送工作。

(八)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和外币代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汇综发〔2015〕38号(类别: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外币代兑机构、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自助兑换机)

2015年2月12日起实施。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和外币代兑业务的管理,明确了市场准入、日常监管和事后处置环节的监管内容,重申了取缔利用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或外币代兑业务的名义非法从事网络炒汇活动的监管要求。

(九)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办理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及外币批发业务的批复 汇复〔2015〕169号(类别: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外币代兑机构、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自助兑换机)

2015年5月26日起实施。批复了天津渤海通汇货币兑换有限公司、通济隆外币兑换(中国)有限公司、北京联合货币兑换有限公司三家特许机构开展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及外币批发业务。主要内容:

1、明确调钞及批发业务的范围,同意三家特许机构自主决定调运币种,并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选择银行、特许机构开展外币现钞买卖。

2、要求三家特许机构将调钞及批发业务与零售业务进行业务和账务分离管理,并通过特许机构调钞及批发业务专户办理清算。

3、规范了三家特许机构的统计报送义务、反洗钱义务等其他内容。

(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通过互联网办理兑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5〕41号(类别: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外币代兑机构、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自助兑换机)

2015年9月28日起实施。外管局对于特许机构有序开展创新业务,允许满足条件的特许机构通过互联网办理本外币兑换业务。境内居民个人可通过互联网、移动终端等电子渠道先向特许机构预订外币现钞或电子旅行支票,再通过线下网点提取外币现钞或电子旅行支票。该业务将互联网技术与传统的本外币兑换业务结合,有助于降低特许机构运营成本,改善特许业务服务质量,为境内居民提供更便捷的兑换服务,助推“互联网+”发展。

五、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市场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5〕43号(类别: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外汇交易市场)

2015年10月28日起实施。主要内容:

1、为满足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境内银行间市场的实际需求,允许境外中央银行、货币当局、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以及主权财富基金可在境内银行开立境内外汇专用账户,账户性质代码为3400-境外机构/个人境内外汇账户。

2、境内银行应按照外汇局要求完整、准确、及时报送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相关数据。

(二)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5〕第40号(类别: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外汇交易市场)

2016年1月4日起实施。主要内容:

1、延长外汇交易时间。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系统每日运行时间延长至北京时间23:30。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对外公布北京时间16:30人民币兑美元即期询价成交价作为当日收盘价。

2、进一步引入合格境外主体。符合一定条件的人民币购售业务境外参加行经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申请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后,可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购售业务交易品种包括即期、远期、掉期和期权。

六、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
(一)商务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 商合函〔2015〕6号(类别: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国际收支统计综合法规)

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对2012年12月印发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汇发〔2015〕27号(类别: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2015年7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有关法规3项。《实施细则》规范了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涉外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进一步明确了申报原则、申报流程、申报内容要求、外汇局职责等内容。主要内容:

1、调整免申报的范围和限额,将免申报范围由对私非货物贸易涉外收入扩大至对私涉外收支的所有交易类型,限额由3000美元(含)提高至5000美元(含)。

2、将银行和客户通过电子单据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范围由涉外支出扩大至涉外收支,并取消事前备案。

3、对交易编码、交易附言和对方收付款人国别等申报信息填报的申报原则及要求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4、新增了外汇资金集中收付业务的申报要求。

七、外汇科技管理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扩大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应用范围的通知 汇综发〔2015〕35号(类别:外汇科技管理)

2015年2月1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将面向企业主体的联机接口服务应用范围扩大至全国,现已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联机接口服务,今后将根据需要逐步扩展服务领域。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操作规程〙的通知 汇发〔2015〕44号(类别:外汇科技管理)

2015年11月6日起实施。为规范金融机构网络接入和数据报送流程,做好《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的实施工作,制定本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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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和人民币跨境研讨会(深圳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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